赣国土资字[2007]114号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
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活动健康发展,部决定开展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依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规定,对已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清理检查地质勘查资质中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情况,技术人员变化情况、仪器设备变化情况以及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地勘单位自查。各地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登记表”(附件1),并编写提交自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及自查报告送交所在地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地勘单位所在地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核实。重点核查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有关内容见附表4)。
(三)省厅对照自查报告及市、县核查意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组织核查地质勘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地质勘查仪器变化情况,以及高级、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异地聘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相应处理。
(四)清理检查工作与地质勘查资质统检工作相结合。统检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统检不合格的,应当按其实际情况降低其资质级别或减少资质类别。
(五)省厅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对投诉进行核查。
举报电话:0791-6117795
举报信箱:南昌市丁公路30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E-mail:junliu@jxgtt.gov.cn
三、清查工作的程序与时间
(一)地勘单位进行自查情况,于2008年2月15日前送交所在地县(市)、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地勘单位居住地在县(市)的,应由县(市)级主管部门核查后,送市(地)级主管部门核实;地勘单位居住地在市(地)级的,直接由市(地)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于2008年3月20日前送交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
(三)省厅于2008年5月完成清理核查,6月底结束年检换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把握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按时逐级上报清理检查结果。逾期延误,影响年检换证的各自负责。联系电话:0791-6117795 联系人:刘军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