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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开办黄金矿企新规定

2010/4/13 9:26:0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滚动新闻

 

 

  据悉,新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241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根据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需要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然后按照《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的要求,申报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黄金矿山企业《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按照《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的要求,重新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241号)第十五条规定,凡黄金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以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及时申请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变更手续,经批准后,重新颁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企业凭《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开采黄金矿产企业营业执照在年度检验时,需出示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检验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该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江西省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程序,让管理部门能够更有效、及时地掌握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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