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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学会章程

2013/5/20 10:23:4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会员管理

 

 

江西省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江西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jiangxi province, 缩写为GSJX

第二条 江西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服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发展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以及挂靠单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址在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176号(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院内),邮政编码:330002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省内、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专家、学者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二.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

四、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委托,开展江西省的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初评工作;

六.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事企业及个人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矿业权评估、成果评审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

七.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与通讯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三、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四.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以上;

五.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六、与地质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地质矿产行业管理、科研、教学、勘查、采掘、旅游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集体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七、学术上有成就的居住在台、港、澳或国外的热爱祖国的我国地质学家,可申请成为本会通讯会员,由本会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基层学会推荐报省地质学会;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本会发给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即为江西省地质学会及中国地质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六.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消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主要由会员单位按分配名额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其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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