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赣国土资字[2007]63号文件《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精神,即由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省地质学会对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测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接受省厅的监管。为落实好省厅要求,学会在去年十二月发了17号文件,考虑到资质到去年底全部到期,为不影响全省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将地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到
一、 调研概况
从二月二十四到
二、调研结果:
(一)有关认识
1、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大体经历两个阶段:一是2001年到2004年的试点探索阶段;二是2004年以来的全面铺开与规范阶段。
2、通过国土资源部、省厅和各设区市局对动态检测工作的强力推动,地测机构与矿山企业的逐步磨合,基本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矿山企业由被动抵触、不配合到主动理解配合的转变;二是资质机构由人员少、设备差、工作质量较低到人员多、设备好、工作质量较高的转变;三是管理部门由简测试点、工作不太规范到实现年度常态化规范化管理的转变。
3、有些好做法值得相互借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在矿政管理部门内部做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流程上理得更顺。保证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未做动态检测报告的,矿管部门对采矿权不予年检通过,储量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储量登记,矿管部门采矿证不予延续。 又如:有的局年初召集采矿权人和资质单位座谈,交流经验,部署工作;年中要求采矿权人和资质单位以季报形式上报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并做好协调、调度、指导工作;年底有检查考评,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存在问题
1、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存在时间紧、任务重、时效性强、难度大、要求高的问题。
2、有少数资质单位因忙于其他工作而未开展或极少开展动态检测工作,有的开拓市场积极性不高。
3、有少数机构文件规范学习不够,任务不清,职责不明,甚至分不清哪些应该做储量报告、哪些应该做核实报告、哪些应该做检测报告?
4、有些机构时间安排不合理,难以赶到每年2月的矿产储量统计工作,导致报告时效性差。
5、少数机构受业主影响,报告真实性不足,未真实反映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未按要求计算回采率,难以为矿政管理和资补费征收提供可靠依据,导致报告实用性差。
6、少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单位内部质量审查制度,导致报告质量粗糙。
7、有的机构认为收费太低,是影响报告的质量重要原因之一。
8、有的矿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资质机构太少,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有的反映评审专家不够,报告评审来不及安排,影响报告的备案,有的反映应加大培训力度等。
9、有的资质机构因领导不重视,上报的年检材料不规范,有的只有简单几页,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业绩清单,缺有关人员职称和设备证明的发票复印件。
(三)有关建议
1、对资质机构应配齐人员、更新设备、健全制度、严格质量管理,要加强学习、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切实把矿山储量地测机构打造成一支为矿政管理服务和为矿山企业服务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单位。
2、要合理收费,降低成本,资质机构与采矿权人应签订相对固定的服务协议,或在市国土资源(矿管)局的协调下采用分片或分矿种负责的形式,防止竞相压价的行为,维护好动态检测市场秩序。
3、要正确处理好地测机构与矿山企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反映矿山采空区实际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和违法开采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并注重时效性和真实性。
4、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要按[2007]63号文要求,发挥好行政管理作用,要重监管、重调度、重协调,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评,将动态检测与矿政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行政管理考评体系中去。对上报的资质机构年检材料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应进行预审把关。
5、允许适当增加地测资质机构和评审专家,防止年底因工作量太集中忙不过来,以及来不及评审备案的现象。
黄 越 供稿
二O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