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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8/1/7 12:47:2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第三方服务

矿业权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5]75号)等。

矿业权评估程序:1、矿业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并签订合同,同时向评估机构提交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与评估有关的依据;2、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立进行科学、公正评估,提出评估报告;3、由国土资源部及其委托的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并确认。

矿业权评估条件:矿业权出让及转让都要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

矿业权评估时间:国家法律法规未作时间规定。

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中心受出让、转让方委托,以矿业权评估并经确认的结果为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矿业权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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