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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2008/1/7 12:51:53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第三方服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规划处、地籍处、法规监察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计划财务处、土地利用处、监察室

 

一、审查依据及原则

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

()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是否进行了听证。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已经解决。

()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是否涉及压覆矿产和地质环境问题。

()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厅内部工作程序

()受理与初审

省国土资源厅以“窗口办文”形式受理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行文报送(须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用地请示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并转耕地保护处进行初审,报批材料齐全且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耕地保护处拟定《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意见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送有关处进行专项审查。报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报批材料退回厅窗口办,并告知原因,由厅窗口办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在5天内补报完善,逾期不能补充完善又不能说明原因的,将用地请示和所有上报材料一并退回。

()专项审查(各有关处联审)

专项审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方式是有关处室在收到耕地保护处送审的《呈报表》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送耕地保护处;第二种方式是有关处室每个星期二上午集中进行审查,当场签署意见。各有关处室具体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专项审查。

耕地保护处: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是否完备。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圈外用地还是圈内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情况。

地籍处:审查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法规监察处: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信访问题是否解决。

地质环境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做或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矿产资源储量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做或需要做压矿评估。

计划财务处:计核建设用地报批规费,依据耕地保护处下发的批复文件或回复文件通知申报单位足额缴纳规费。

土地利用处:审查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用地通过专项审查后,耕地保护处及时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核、审批,未通过专项审查的,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退回窗口办,并告知原因。

厅信息中心负责对申请的建设用地有关情况在厅网站上公示;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厅网站上公布。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报盘的制作。

()审核、审批

省厅不定期召开厅长办公会审查(核)、审批建设用地。属审查(核)通过的,由耕地保护处形成审查意见报告,报厅长签发上报省政府审核(批)同意或国土资源部审核。属审批通过的,由耕地保护处形成用地批复,报厅长签发,办理批复文件。厅长办公会未通过的用地,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退回厅窗口办,并告知原因。

()办理批复

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厅长办公会批准或审核同意后,由耕地保护处3天内办理批复文件或回复文件。

()缴纳规费

批复文件下达的当天,由计划财务处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缴费通知书(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的建设用地项目,直接通知建设用地单位),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有关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书的15天内,缴清有关费用。计划财务处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规定缴入国库进行确认。

四、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的材料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请示(省级以上开发区亦同)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及有关部门意见(涉及环保、规划、水利、林业、铁路等)。

6、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即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

8、征地听证材料(应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9、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10、补充耕地先补后占的,应提供开垦耕地省厅验收批文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1、涉及异地补充耕地的,按赣府厅发〔20079号文件办理。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向省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缴入省财政专户。

12、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提供草签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13、压覆矿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规划调整说明报告、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规划图)。

15、拟申请用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亦称用地位置图(标绘出用地界线,并在四角及拐点处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1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17、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8、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登记表。

19、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填写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审表。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

2、占用耕地边占边补的,应提供补充耕地协议书。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

4、补充耕地已验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耕地占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申请用地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拟定汇总“一书四方案”。

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7、公路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8、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9、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交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论证意见。

10、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由省发改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作出的说明。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用地请示(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亦同)

2、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即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的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征地听证材料(应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6、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8、涉及异地补充耕地的,按赣府厅〔20079号文件办理。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向省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缴入省财政专户。

9、开垦耕地省厅验收批文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水利、林业等)。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12、拟申请用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绘出用地界线,并在四角及拐点处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13、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登记表。

14、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填写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报审表。

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权属说明。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3、市、县(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占用耕地的,应提交11万补充耕地位置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南昌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与实施材料目录

1、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提供以下材料:

(1)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4)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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