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 设为首页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8/10/22 14:23:16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滚动新闻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王立彬)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实施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勘查经费合理有效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20日正式对外公布。

     据悉,《监理暂行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共九章三十一条。内容不仅包括监理单位资质要求、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基础性条款,还涵盖了监理程序及内容、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

     《监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理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受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内容和权限,对基金项目施工质量、工期、经费、成果等目标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应覆盖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涉及工作质量的抽样检查应当不低于5%。

     据悉,考虑到地质勘查野外实际工作与设计可能存在出入,《监理暂行办法》对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监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项目勘查单位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回避;涉及监理单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视情况进行调整。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同制管理启动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王立彬)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规范合作各方勘查投资权益管理,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日正式公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编写的合同书,共15条73款,包括合作勘查期限、探矿权管理、双方初始投资及确定权益、追加投资及调整权益、合作期满成果处置与权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和承诺以及合同终止等内容。其中4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地勘基金项目合作方两种及以上选择权利,充分地尊重合作方选择,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合同书》中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在探矿权日常管理方面,约定仍由原探矿权人持有,不变更持有主体。但原探矿权人应出具在合作勘查期间不单方处置合作探矿权书面承诺,并由地勘基金发函到颁发合作项目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目的是保证地勘基金勘查出资权益,利于矿政管理;二是给予原探矿权人在追加投资方面优惠选择权利。原探矿权人在合作勘查期间任何勘查阶段,都有选择是否以资金方式投资和追加投资的权利,并提出较优惠的相应的权益调整办法;三是《合同书》在参照商业性矿产合作勘查运行惯例同时,给予矿业权人更多优惠条件和操作便利,体现了中央地勘基金主要任务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不以赢利为目的。地勘基金还给予矿业权人多种操作上的便利,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评估方法以及灵活的权益处置方式。

     据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也于同日对外公布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全文刊发。这标志着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合同制管理的全面实施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相关资讯

江西省地质学会 Copyright (c) 2017-2027 http://www.jxsdzx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制作与维护:江西省图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赣ICP备07501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