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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

2009/12/29 10:45:42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滚动新闻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西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办法》,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及其整改纠正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制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二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10亩以上的;三是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四是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五是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或者造成土地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六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特别是将工业用地擅自改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七是闲置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时间满2年的;八是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九是其他需要专项报告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送的专项报告,应当在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专项报告中反映的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办法》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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