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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占地建私房

2010/3/2 10:21:1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滚动新闻

 

 

违规审批发证的,坚决予以查处

 

 

江西省万安县政府近日下发了《万安县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城乡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规定》明确了国土、建设、交通、公路、移民及乡镇人民政府在个人建房管理中的职责,对建房申请条件、申请面积、审批程序进行细化,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房,制止私人违法建房和土地无序使用现象,该县对县城规划区新建改建私房实行“十个严禁”。即:严禁对县城规划区临街私有房屋进行改建或利用临街土地新建私房;严禁城镇居民利用非公开出让土地新建私建,或非法购买集体土地建设私房,以及办理利用集体土地建成的私房过户手续;严禁以建私人住宅的名义建设商品房;严禁农民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完成村庄规划的地块新建或改建私房;严禁农民利用集体土地超标准建设私房(农民建房标准为“一户一宅”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严禁已有私房的农民在其家庭分户未满五年,或城镇居民通过“非转农”申请新建私房;严禁移民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置建房,其他政策性安排在规划区的建房户经县政府审批后实行集中安置;严禁农民将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私房进行交易,以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定继承除外);严禁将单位国有土地非法转让给个人建设私房,或合作建设商品房;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受理上述限制审批范围内的建房申请,或帮助申请对象变通办理建房审批、发证等相关手续,对工作人员违规受理“十个严禁”审批范围内建房申请的,或变通办理的,坚决予以查处。

该县要求对农村居民建房坚持“集中布点、统一规划、规范审批”的原则;在受理个人建房时实行告知制度,现场勘察后,具体勘察人签名并实行终身负责制;对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建房的实行“占一补一”,由申请人作出拆除旧房的承诺,再与村委会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并缴纳开垦保证金,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最后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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