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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找矿主体的积极性

2009/10/16 9:49:07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地质改革大讨论

 

 

 

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创新——属地化管理,走多种经营的道路或探采一体化道路,但在产权制度等深层次问题上还是没有触及,现在实行的仍然是以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体的管理制度。目前,地勘体制不顺使得地勘单位主力军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要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必须充分调动地质找矿主体的积极性,必须注意解决和协调好以下问题:

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管理有助于找矿突破

目前,体制不顺是制约地勘单位发展的最大问题,地勘队伍的改革势在必行。为实现地质找矿大突破,笔者建议将地勘单位定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成立部委层面的地质系统主管部门,对地勘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在地质找矿方面,实现全国一盘棋,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使地质找矿工作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不但有基础性工作的不断更新,更要有地质找矿成果方面的大突破。

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地质工作体制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可以设想为:资本市场发展到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国家的资源、能源主要依托大的矿业公司开发利用,并能够通过市场融资开展风险勘查,然后到交易市场去获取相应的风险收益。但从目前看,地勘单位全部一刀切进行企业化改造时机尚不成熟。

地质找矿主体应该有更多的找矿机会

当前是我国经济发展高速增长的关键时期,国家对资源的控制和管理必然加强。如果政府坚持垄断矿业权经营和矿产资源配置的目标不变,那么地勘单位就更应当进一步事业化,以公益性地勘单位来完成政府所需要完成的公益性任务。

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行政管理上来,同时为地质找矿的主体——国有地勘单位合理配置包括探矿权在内的相应资源,使找矿的主体有找矿的权利和机会。而地质找矿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主要指成矿理论和找矿方法)应在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指导下,由地勘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使地质工作实现持续协调发展,并使地质找矿实现大的突破。

充分调动国有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地勘单位的主营业务本应是经营探矿权,如能在政策上给予地勘单位一定的优先选择权,那么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就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如,通过筛选勘查靶区、登记取得探矿权,可通过融资、入股或其他合作形式等渠道获得资本,进行勘查工作,这样来实现探矿权资产的增值,在探矿权市场上交易获得回报,实现勘查资本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原本国土资源部规定分类管理第一类矿产(风险较大的)实行登记优先,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变了味、跑了调,一律执行招拍挂,这种盲目套用采矿权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的招拍挂办法,助长了探矿权市场的炒作和价格泡沫,加大了地勘工作的进入成本和经营风险,也严重挫伤了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积极性。如果地方政府能在执行探矿权政策方面向地勘单位倾斜,那么地勘单位长期积累的地质资料信息在这种优惠政策下也可能发挥出大的作用,不至于使探矿权难以取得或逐渐灭失。

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加强地质工作、实现地质找矿大突破、保障我国矿产资源供给的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设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没有一批强大的地勘队伍,如何来支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矿产资源和地质服务的需求。因此,推行地勘单位改革,实现地质找矿突破,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以切实解决阻碍地勘单位改革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问题。

 

(贾志宁 山西省地勘局212地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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