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矿业的矿产所有权不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那样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分属于多个主体,因此在矿业管理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在此方面进行概略介绍。
一、矿业管理部门
英国的矿业管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英国贸工部(DTI)(目前的商业改革与技术部),英国煤炭管理局,皇家资产,社会和地方政府部。
(一)英国贸工部(DTI)
1.历史沿革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英国能源矿产资源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是英国贸工部(DTI),2005年5月5日,英国工党赢得大选,布莱尔首相组阁后,一度将贸工部更名为生产力、能源和工业部(The Department for Productivity, Energy and Industry)。英国生产力、能源和工业部(DPEI)的名称使用不过数日,即受到各方质疑,布莱尔政府决定将其改回原名贸工部。2007年6月,在原有贸工部的基础上宣布成立商业、企业和管理改革部(以下简称商业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 BERR,详细情况见附件)。2009年6月6日英国政府再次进行调整,BERR被撤消,重新组建商业改革与技术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由于近年来中央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变化较大,缺少新部门的相关资料,因此仅就英国贸工部的情况进行介绍。
英国贸易和工业部最初的名称是贸易委员会(The Board of Trade),于1621年成立, 直到1970年撤消,成立英国贸工部(DTI),是1970-2007年间英国主要的经济管理部门之一,全面负责管理工业和贸易、科技、国际贸易政策和促进出口政策等,其目标是通过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英国的生产率及其现代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协调贸易投资总署在出口、引资方面的职能。
与英国其他政府部门相比较,英国贸工部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8至19世纪对英国殖民地的管理到二战期间衣服的配给,从地区政策到出口管理,从企业破产到计量标准制定与管理等。主要职能是:主管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双边投资、区域经济合作、贸易政策、对外谈判、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负责参与欧洲、多边经贸政策谈判和协调,以及欧盟外国别贸易政策谈判、交涉、市场开发等工作。
2.贸工部的领导成员
(1)工业和地区部长艾兰·迈克尔(Minister for Industry and the Regions, Rt Hon Alun Michael),负责企业、增长与商务(包括建筑业);强化地区经济事务;小企业服务局;社会团体;电子商务;通讯与信息产业;转基因问题。
(2)贸易部长(兼任外交部贸易部长)伊恩·皮尔森(Minister for Trade(Joint with FCO),Ian Pearson),负责英国与欧盟事务,欧洲与世界贸易政策,英国贸易投资署;出口信用担保署。
(3)能源部长马尔科姆·威克斯(Minister for Energy,Malcolm Wicks),负责能源问题,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能源供应安全,燃料缺乏,核安全与出口管制,公司社会责任。
3.贸工部主要职能
贸工部是一个综合性的中央政府管理部门,能源矿产资源及产业管理只是该部门职责的部分。具体包括:能源战略、能源政策、能源市场、能源创新、能源供应安全、核安全与出口管制、对能源国有公司的管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等。其他的主要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1)支持企业成功开展业务(Supporting successful business)。贸工部在政府部门是英国企业的代言人,通过政府与企业伙伴关系、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与吸引外资、与地方当局合作、促进公平与制定相关政策等途径协助英国企业开拓业务,支持英国企业不断走向成功,这是英国经济繁荣的基础。
(2)促进科技与创新(Promoting science and innovation)。提升英国的科学、工程和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其资源;促进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发挥科学技术产业化的作用,使之推动英国经济发展,提高英国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制定科技政策,促进产业利用科技提升竞争力。
(3)确保市场公平(Ensuring fair markets)。确保英国消费者受到公平待遇、明确消费者权益并有效保护,建立市场竞争框架,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弹性劳动力市场,提高工人技术和效率,促进英国经济的平等和多样性。
总之,英国贸工部的口号是:与企业、雇员和消费者一起努力提升英国的生产力和竞争力,促进英国繁荣。
4.贸工部内设机构
英国贸工部内设机构主要分为:(1)贸易国际局(British Trade International),联系英国外交部,通过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开展工作。(2)商务总司(Business Group),下设9个司局,主管商业关系、商业支持、国内各地区事务。(3)能源总司(Energy Group),下设4个司局,主管能源战略、能源市场、能源创新、核、煤责任、许可审核;(4)欧洲和世界贸易总司(Europe and World Trade Policy),下设2个司局,主管诸如单一市场、国别援助、欧盟扩大等欧盟政策,世贸组织与经合组织事务,多边贸易关系与贸易政策,英联邦贸易事务,进口限制以及应对贸易壁垒等。(5)公平市场总司(Fair Markets Group),下设5个司局,主管公平市场,规则,联络欧洲、世界组织事务,仲裁,公司法,公司治理,就业关系,妇女,平等。(6)创新总司(Innovation Group),下设6个司局,主管技术创新、英宇航中心,专利办公室,国家计量实验室。(7)科学和技术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8)服务总司(Services Group),下设7个司局,主管服务,公司注册署,就业,出口管制,防扩散,金融和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破产事务。(9)法律服务总司(Legal Services Group)。(10)战略资源室(Strategy Unit),下设2个司局,主管经济与统计顾问、新闻发布、公众关系和政府网站维护。
5.贸工部职工人数
2005/06财年度,英国贸工部共有职工11474人,其中总部有职工4247人,其中全职官员有4186人,临时工作人员、加班人员61人。
(二)英国煤炭管理局(Coal Authority)
该机构是英国煤炭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1994 年10 月, 根据煤炭工业私有化法案,组建新的煤炭管理机构, 称为煤炭管理局, 对煤炭工业进行行业管理。煤炭管理局定员100 人,设在诺丁汉。它不再直接经营煤矿, 仅代表政府对全国所有煤炭企业行使宏观管理职能,向煤炭生产者核发开采许可证, 采空区地表复田,。私有化后, 全部煤矿由3 家公司经营, 政府今后将不再对煤炭工业给以补贴。各公司向煤炭管理局申请租赁煤矿, 所有煤矿参与市场竞争。
英国煤炭局是于1994 年作为煤炭工业私有化进程的一部分成立的。是一个非部委公共机构 (NDPB)。英国煤炭局现有雇员140 人, 总部设在诺丁汉郡的曼斯菲尔德。它不直接经营煤矿, 仅代表政府对全国所有煤炭企业行使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职能是: (1) 负责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租赁和使用,向采矿经营者颁发煤炭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监督煤炭生产企业按营业范围经营, 并对生产矿山和露天采场实施年度监察。(2)处理地面沉陷(采空区)修复和损害赔偿。(3) 制定矿井水污染治理计划。矿井水经治理并达标后, 允许排入河流。(4) 发布采矿信息。向生产者提供开采、地质数据, 保证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5) 管理以前煤炭资产。(6) 提供24小时地面危害报告服务。此外,为矿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制定保护政策,通过有效管理保障矿工和当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也是英国煤炭局的重要职责之一。
贸易和工业部作为发起人负责煤炭管理局的相关工作,包括批准该的战略构架,委员会成员和年度预算。目前的主管部门是商务、企业和制度改革部。根据1994年的煤炭工业法第60条6款的规定,煤炭管理局的年度报告应当通过商务、企业和制度改革部的国务大臣送交议会。
(三)皇家资产(管理局)(Crown Estate)
皇家资产是英国金、银矿产和大部分海上非能源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18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的皇家地产由政府管理,作为回报政府每年给国王固定的费用,也就是现在英国议会批给王室的年俸(Civil list)。1955年为区别皇家地产与政府资产,将其更名为皇家资产(Crown Estate)。该机构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机构,是一个雇主、管理者、财产守护者、国家收入的创造者。其主要任务有2个,一是为了纳税人的利益将皇家资产产生的收益直接交到国库,二是使皇家资产升值和产生效益。
皇家资产设有一个皇家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皇家资产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白金汉宫和首相办公室指定。现任主席是Ian Grant.首席执行官Roger Bright是唯一的一位全职委员。委员会最多设有6个非(兼职)执行委员,主席也是兼职的。皇家资产现有职员约400人,在全英10个地区办公。其中两个主要办公室位于伦敦和温莎公爵镇外。伦敦约170人,温莎公爵镇外约200人苏格兰约30人。
此外,社区和地方政府部(The 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也是英国矿业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之一。该部成立于2006年5月,主要负责与矿产规划有关的事宜。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
英国矿产的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矿产有所不同,其范围更大些,在英国的城乡规划法中对矿产的定义有明确规定,即以露天或地下方式开采或移动地下的一切物质均称作矿产,但不包括非销售挖掘的泥炭。
在英国(大不列颠)发展的历史上许多矿产是属于私人的,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矿产资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对此做出了一些限制。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最早可追溯到1424年的苏格兰议会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金和银都属于皇家所有。英国法律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金、银矿所有权虽然属于皇家,其权益由皇家资产委员会管理,但其收益主要上交国库。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 Act 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 Commission)。1946年颁布煤炭国有化法Coal Industry NationalisationAct 1946,在煤炭工业实行国有化,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被先后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 Coal Board), 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1994年煤炭工业法(Coal industry Act 1994 )成立煤炭管理局(Coal Authority),撤消国内煤炭消费委员会和英国煤炭公司。煤炭的相关权益由煤炭管理局享有。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1971年的城乡规划(矿产)管理法和1981年城乡规划(矿产)法对一些能源矿产所有权所有明确规定:如煤、石油和铀的矿产权属于国家。根据英国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北爱尔兰情况不同,根据1969年矿产开发法(北爱尔兰),采矿权属于国家。
另外,根据普通法,在沿海低水位和高水位之间的海床之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皇家所有),已经表明属于相邻某一所有者的情况除外。根据1964年《大陆架法》(The Continental Shelf Act 1964),在大陆架中发现的全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三、矿产勘查与开发管理
英国的矿产资源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矿种的所有权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其勘查与开发管理上也有许多不同。
(一)英国海上矿产
英国皇家资产(管理局)拥有英国55%的海滩(高水线和低水线之间的部分), 河口湾和潮(水)河约一半的河底,领海水域(12海里)的海床,包括这些地区在内英国大陆架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由英国皇家资产委员会负责管理。目前主要是海沙、砾石、钾盐和盐的开采,贸易和工业部负责英国大陆架地区的油气勘查与开发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的勘探与开采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
由于英国近海海域油气资源相当丰富,在其海洋资源中占据首要地位,为有效地管理和促进近海油气开发,英国相关法律规定,英国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国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设立的法人均可依法申请在其领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区域的底土中进行石油勘探和生产的许可证,但持证人应在许可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矿区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此外,由于英国的海岸带管理是当作土地利用规划系统的一个方面来对待的,所以,其于1971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涉及到海域使用问题。依据该法,任何开发均须事先得到地方规划局的同意,海域的开发使用也不例外。另外,其1974年颁布的《海上倾废法》也与海域使用有关。依据该法,除非得到许可,禁止从车辆、船舶、飞机、气垫船、海洋或陆地构筑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弃任何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
(二)陆上矿产
(1)煤炭的勘查与开采权主要由煤炭管理局负责管理。
该局负责向私人部门发放开发许可证,对其规模进行限定,根据其产量征收权利金。
(2)石油和天然气
陆上油气勘查与开发由贸易和工业部负责管理,负责审批和发放许可证。进行油气勘查和开发活动必须首先得到石油勘探和开发许可证。该许可证具有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油气勘查与开发的专有权,但这些许可证的权力并不包括相关的通行权(准入权)。根据英国现行法律许可证持有者还必须得到其他相关的批准,包括规划许可证。持证人如果计划在钻探时进入或通过含煤气的煤层地区,还必须得到煤炭管理局的许可。
英国的石油天然气管理机构为英国贸易和工业部下设的能源司,负责石油、天然气、核能矿产等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工作,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评价、油气对外招标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3)金、银
英国的大多数金、银矿产的所有权属于王室,这些金属矿山被称作皇家矿山(Mines Royal)。在英国进行金、银矿的勘查与开采活动,必须先得到皇家矿山许可证。皇家资产委员会通过皇家矿产代办机构负责发放该类许可证。
位于苏格兰北部以前的萨瑟兰郡的金、银所有权属于萨瑟兰郡公爵领地
(4)其他金属和工业矿物
英国大多数非能源矿产属于私人所有,少量属于王室和国家。目前英国没有进行全国性的矿产所有权登记,但是在英国土地登记局可能有地表所有权和目前矿产所有权的详细资料。目前英国也没有国家级的非能源矿产勘查和开发的许可证系统。非能源矿产的勘查与开发活动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划许可制度来完成的,如果要进行相应的勘查和开发活动,必须要先得到矿产规划机构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5)北爱尔兰的陆上矿产
根据1969年北爱尔兰矿产开发法(The Mineral Developmen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9 )北爱尔兰的大多数矿产资源管理权属于企业贸易投资部(DETI)。该部负责北爱尔兰地区矿产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但下列三种情况不包括在内:已经属于皇家的金、银矿;1969年已经开采的矿产;包括集料矿产、砂、砾等在内的普遍存在的矿产。
三、矿产开发许可证制度
英国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基本是实行许可证制度,虽然英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分属不同的主体,矿产资源进行分散管理,但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必须领到相关的许可证,而且可能是多个许可证。油气勘查与开发必须得到贸易和工业部颁发的许可证;金、银矿开发必须得到皇家资产委员会颁发的皇家矿山许可证;北爱尔兰的非能源矿产开发必须得到北爱尔兰政府颁发的矿业许可证。以石油和海上其他矿产为例作简要介绍。在陆上进行油气勘查和开发活动除必须得到石油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外,还必须得到当地矿产规划机构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有时还必须得到煤炭管理局的许可。下面以油气资源开发和海上非能源矿产开发为例介绍英国矿产开发许可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石油和天然气
在英国,海上石油许可是受1934年陆上石油许可的条款和1964年的大陆架法制约的。陆上和国家海域,王国政府既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同时,还拥有排他的勘采权。所以,任何人如果未经许可而勘采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侵犯了专有特权。
1.许可证的种类
石油勘探许可分好多种,陆上区域包括从本土到低潮线及内陆水域,还有围绕Orkney与Shetland的领海,海上区域包括余下的海域及一些小岛如FairLsle岛和St.Kilda岛。
2.许可证的申请与授予
关于许可证授予,所有许可证都由贸工部能源国务大臣按1934年石油生产法第二部分所赋予的权力去发放。为与上述法令相协调,还要适用1934年法令的第6部分,这些法令规定了陆上和海上区域,指出可以申请许可的人员,不同种类许可的申请程序和格式,规定了申请费及每一类许可的标准条款。
按法令规定,任何人都可申请许可证。但申请者需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力,并在英国设有公司。
3.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方式
申请方式可大致分成两类:非招标式申请和招标式申请。
非招标式申请涉及的地区通常是属非竞争性的地区,要么是由于许可证本身是非排他性的(比如说在被水覆盖的区域),或是由于隶属于另一活动行为(如沼气排放许可),或是(评估许可和开发许可)申请和授予都以排他的勘探许可为前提。申请的程序和授予都是非常简易的。
招标式申请和授予许可证的程序比较细致。这套体系自从1964年海上生产许可颁布以来一直适用着。许可发放的程序是国务大臣首先发表告示,邀请人们来申请一系列海上区块、大陆架和内海区块。例如英国政府将北海地区按以经纬度划为大块,形状为规则的长方形,再将大块又分为30 个区块,每块长度为纬度10 分,宽度为经度12 分。每个区块都有编号,如海区35/7,就表示第35 大块第7 区块。每个区块一般面积大约长25公里,宽10公里,比欧洲其他沿海国家海上区块小。一些小型的或半个区块也可能在任何一轮招标中出现,这是因为,要么是早期被放弃的区块,要么是由于开采或航行原因或是其他安全原因排除的部分,或是紧靠国界线的区域。如果是因为超出或小于一个区块(block)便不能单发许可证这是没有道理的,现在也比较少见。多年来每一轮招标许可的数目变得种类繁多。早期的招标是建立在鼓励迅速且分布广的勘探这一方针上的,并且必须包括很多区块,前四轮中,提供了不少于2655个区块,1978—1979年的第六轮中仅有46块。同海上区域一样,它包括许可招标的参与;对预定区块的竞争;参照公共准则对申请的考虑;对工程计划的估价等。